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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废弃矿洞里“洗洞”采金 这群“黄金矿工”被判刑了|当前快播

2023-05-30 00:48:51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5月29日电(见习记者贾潇)他们盯着废弃金矿,通过“洗洞”非法采金,直排废水,在矿洞内堆积大量有毒废渣,导致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被严重污染……5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入选其中。

在北京市密云区打工期间,夏某江得知一处废弃黄金矿洞。自2003年起,因北京市禁止开采,该金矿已废弃多年。为牟利,夏某江联系熟悉采矿行业的王某商议,由夏某江负责联系熟悉当地情况的金某平,为其在该废矿洞内非法采金提供便利。王某联系出资人和现场实施负责人,共同利用该矿洞非法开采金矿牟利。随后,王某找到李某路出资,购买采矿所需设备以及物品,找到陈某富作为现场负责人,组织工人实施采金行为。

矿洞底部碎石(选矿剂溶液冲刷后痕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矿洞内借助天然地势修建蓄水池用于溶解黄金矿选矿剂

2020年7月至8月间,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陈某富5人就合作方式、出资数额、收益比例形成一致意见后,组织工人借助矿洞内地势特点修建多个蓄水池,使用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的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的溶液,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非法采金(俗称“洗洞”)。整个过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洗洞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中。经检测,该洗矿废水中含总氰化物。夏某江、王某等人的洗洞作业行为,严重污染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

2020年9月8日,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后,在废矿洞内查获3名非法开采金矿的工人,并扣押作案工具。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该案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矿产资源双重危害。

经调查,针对非法采矿行为,现场扣押的活性炭系开采金矿所得半成品物质,其中含金(Au)金属约115.45克,该矿产品价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针对污染环境行为,该区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废液进行检测发现,废液中含总氰化物且浓度范围分布在51.6-218mg/L,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总氰化物排放限值0.2mg/L。

然而,现场扣押的黄金选矿剂外包装上注明其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且标注“有机环保”字样。嫌疑人据此辩解洗洞过程无毒。

矿洞废渣能否认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液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成为构罪焦点。经取样检测,该废水具有水生生物毒性,急性类别为Ⅰ,属于有毒物质。虽然行为人使用的是有机氰化物选矿剂,较之无机氰化物选矿剂毒性降低、稳定性更好,但二者化学反应原理基本一致。该废液冲洗过后形成的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33项的危险废物。由此,该区生态环境局认定夏某江、王某等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月13日,该区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因夏某江等人洗洞作业简陋,任由含有急性毒性的液体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并渗漏至裂隙和土壤,冲洗过的有毒废渣散布于山洞中难以区分和称重。为此,经多次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决定以通过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入罪,将洗洞行为导致大量有毒废渣在矿洞内堆积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潜在影响作为量刑情节。侦查终结后,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22年3月24日被移送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被告人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对曾犯同种犯罪且起到组织作用的夏某江从重处罚。同时,就审查中发现的其他3名共犯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这3名共犯后期陆续到案,5名作案人全部落网。

2022年8月至12月间,密云区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陈某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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